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92号)规定:
  “ 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
  ......

  第三条 设立事务所,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第四条 发起设立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3名以上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起人;
  (二)有10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其中有5名以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者;
  (三)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五)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设立事务所的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
  (二)具有3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
  (三)为事务所的出资人;
  (四)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
  (五)年龄在65周岁以下;
  (六)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事务所的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
  (二)在事务所执业,并且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工作;
  (三)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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