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92号)规定:
“ 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
......
第三条 设立事务所,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第四条 发起设立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3名以上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起人;
(二)有10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其中有5名以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者;
(三)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五)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设立事务所的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
(二)具有3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
(三)为事务所的出资人;
(四)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
(五)年龄在65周岁以下;
(六)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事务所的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
(二)在事务所执业,并且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工作;
(三)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