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和审批的程序是什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37号)规定,税务师事务所的设立按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向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按有关规定递交材料,申请人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所有复印件必须注明“与原件无误”字样并由相关人员签字。
(二)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一般工作人员在收到齐全的申请材料后对照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条件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
(三)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主任根据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并进行公示。
(四)在公示期内,如没有任何举报或虽有举报但经核实不影响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的,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将新设所审核意见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审批。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根据领导审批意见下达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批复文件,并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