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能否抵扣上一环节已纳消费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9号)规定:“三、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抵扣税款的计算公式为: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单位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规定,“(2)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期初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当期购进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期末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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