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税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92号)规定:
  “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
  ......

  第三条 设立事务所,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第四条 设立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两名以上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并依法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
  (二)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3名以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者;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四)经营资金为10万元以上;
  (五)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设立事务所的合伙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
  (三)具有3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
  (四)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
  (五)年龄在65周岁以下;
  (六)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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