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税收案例四:和税务局打交道须注意程序细节

一、案例简介

霍华德·鲍德温和卡伦·鲍德温是一对夫妇,他们拥有一家名为KEMB的制片公司。2005年,这家公司拍摄的影片《灵魂歌王》曾获得奥斯卡最佳男主角奖。夫妇二人在申报2007年联邦所得税时,申报了250万美元的经营亏损。按照有关规定,这些亏损可以向前结转至2005年,鲍德温夫妇可以据此享受退税。税务局要求他们在2011年10月15日以前申报修订后的2005年申报表。

鲍德温夫妇表示,他们2011年6月以平信的方式寄出了修订后的2005年申报表,但税务局表示没有收到。鲍德温夫妇又寄了一份,这一次税务局在2013年7月收到。但是由于超过了2011年10月15日这个截止时间,税务局拒绝了他们的退税申请。

二、争议焦点

鲍德温夫妇向加利福尼亚中区地区法院提起诉讼。他们想依据美国判例法中的“邮箱原则”(mailbox rule)推定税务局收到了他们在2011年6月寄出的申报表。根据“邮箱原则”,如果当事人能够提供已经寄出邮件的证据,包括证人证言或环境证据,就可以推定邮件已按时寄到,除非收件人有足够证据证明其未收到。鲍德温夫妇的两位雇员作证说,他们在2011年6月21日寄出了申报表。加利福尼亚中区地区法院根据这份证词,按照“邮箱原则”裁定鲍德温夫妇及时寄出了申报表,有资格享受退税。

三、最终裁决

美国税务局对这份裁定不服,向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提出上诉。后者审理后认为,加利福尼亚中区地区法院没有考虑到《美国收入法典》第7502款。该款规定在向税务局寄送资料时不适用“邮箱原则”。按照美国财政部的配套解释文件,能够证明文件已经寄出的是挂号信或私人快递服务的交寄证明,仅有证人的证词是不够的。第九巡回上诉法院裁定,由于鲍德温夫妇无法提供交寄证明,退税申请超时,因此无法享受167000美元的退税,还需承担25000美元的诉讼费。

四、对“走出去”企业的启示

专家指出,纳税人在与税务局打交道时,一定要严格遵守程序性规定,才能合法地主张自己的权益。“魔鬼藏在细节里,如果你忽视这些程序细节,自己的权益就可能得不到保障。”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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