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税收案例七:税收居民身份的认定
一、案例简介
A集团是英国的一家房地产开发和投资公司,旗下B公司于2004年6月10日在泽西岛注册成立全资子公司C公司。2004年6月28日,C公司董事会决定以高于市场价的交易价格购买A集团旗下的物业公司股份,该次交易在2004年7月12日完成。同年7月20日,C公司的原董事辞职,被任命的新董事为英国居民。C公司不久后低价出售物业公司股份,造成资本损失。A集团申请列支该项资本损失时被英国税务部门拒绝,A集团继而向一级法庭提起诉讼,但被驳回。A集团再向高级法庭提出上诉,得到高级法庭的支持。
二、争议焦点
根据英国相关法律,在英国注册成立或在英国进行管理及控制的公司都被视为英国税收居民。C公司注册地为泽西岛,C公司在2004年6月10日至2004年7月20日期间是否在英国进行管理及控制,据此是否为英国税收居民,以及高价购买本集团资产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
英国税务部门认为,C公司的董事会只是单纯执行A集团(英国母公司)委托的一项具体任务,C公司的实际管理及控制机构是英国A集团,C公司实际上是英国的税收居民。C公司以高价购买集团资产是不符合合理商业目的的行为,是A集团会计师精心策划的避税规划。因此A集团不应承担C公司有计划地高买低卖集团资产而带来的资本损失。
A集团向一级法庭提起诉讼。一级法庭认为,原C公司董事会没有履行实际义务,他们以违反公司商业利益的方式开展收购计划,从而推定原C公司董事会没有对公司拥有决策权及控制权,其实际管理和控制是英国A集团,因此C公司自始至终都是英国的税收居民,A集团不应承担集团内部为了节约税款而造成不合理的资本损失,驳回了A集团的诉讼请求。
三、最终裁决
针对上述一级法庭的判决,A集团向高级法庭提出上诉。高级法庭最终作出裁决,C公司是泽西岛税收居民企业,而不是英国税收居民企业。主要基于以下理由:
(一)原C公司的董事会没有放弃对实际公司的管理及控制。C公司在泽西岛多次召开董事会议,对收购计划的合法性、交易所产生的相关税费问题和责任问题等进行了长时间研讨。这证明原C公司的董事会是有意识安排各项收购活动,不是简单地听从指示进行交易,具体证据包括:
1.C公司在2004年6月11日举行第一次董事会议,在会议上有提到“考虑交易的时间大约从上午11点到下午4点,其中有一个午餐休息时间”,这证明董事会是有意识安排各项收购活动的。
2.在同一次董事会议上,其中一位董事询问了印花税的情况,并通过电话听取了普华永道的建议,表明C公司的董事们正在了解该次交易所产生的相关税费问题,而不是简单地听从A集团指示进行交易。
3.在2004年6月25日的董事会议上,董事们审议了看涨期权的条款。董事们注意到期权的条款和期权通知的起草有不一致之处,并通过电话求证。这再次表明,董事们正在对他们面前的交易进行思考而不是简单地听从指示进行交易。
(二)原C公司的董事们并没有做出违背公司最佳利益的行为。C公司没有雇员,而且C公司根据该计划进行的交易并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最主要考虑的因素是股东的利益。C公司作为A集团的子公司,是以A集团作为股东的最佳利益为导向,是按照职责行事的表现。子公司按照其母公司的意图、愿望甚至指示去执行任务,并不意味着中央管理和控制权属于母公司。
(三)C公司以不合理商业目的收购相关资产的说法并不成立,因为C公司高价收购相关资产的资金由其母公司B公司提供。
四、对“走出去”企业的启示
一是提前了解税收政策。企业必须提前了解东道国税收法律,特别是税收居民身份如何认定的相关政策,了解东道国税收居民和非税收居民适用的税收条款和享受税收优惠的差别。如本案中,是否成为英国税收居民是直接影响企业适用税收政策的关键,因此必须提前了解和熟知相关政策。
二是注重合理商业目的及其佐证。企业要审慎对待明显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交易安排,注意保留交易符合企业商业利益、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等相关佐证材料。例如本案中C公司在泽西岛多次召开的董事会,对收购计划的合法性、交易所产生的相关税费和责任问题长时间研讨等记录,都证明了C公司的董事会是有意识安排各项收购活动,不是简单地听从指示进行交易,对法院最终裁决发挥了作用。
三是了解东道国解决税收争议的法律程序。利用法律工具维护自身利益,多关注当地的判决案例,做好风险管理和防范。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编译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审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