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专利盒”制度:用特惠税率鼓励在港研发
7月5日,中国香港特区政府在宪报刊登《2024年税务(修订)(知识产权收入的税务宽减)条例》,修订《税收条例》(第112章),标志着当地“专利盒”税务优惠已正式生效。
所谓“专利盒”,其实是一项与知识产权收入有关的特殊税收制度,香港这一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对通过研发活动而创造的具(符合)资格知识产权,为其源自中国香港所得的利润提供税务宽减(可在世界不同地方取得注册),特惠税率定为5%,大幅低于当地现行的一般利得税税率(16.5%)。
香港“专利盒”制度具体涉及专利、植物品种权利和存在于软件中的版权。但不包括商标等营销型无形资产。知识产权收入包括特许权使用费、授权费、知识产权销售收益、包含知识产权的商品和服务的销售以及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金。知识产权必须由企业自主研发,若其中涉及收购其他知识产权或外包部分研发活动,需要按比例减少享受特惠税率的利润额度。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研发以及知识产权转让的流动性越来越强。总部位于美国、欧洲等大型跨国企业的研发投入、知识产权收益在全球占有非常高的比重,其正越来越频繁地在国外部署研发活动与知识产权转让行动。一国(地区)设置“专利盒”制度,对研发活动产生的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所得给予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能够激励本国(地区)企业在境内将专利等商业化,同时吸引外国投资流入本国(地区)进行研发创新并将该知识产权的利润留在本管辖区,增加管辖区高端就业岗位,促进专利技术发展。
推行“专利盒”制度是香港建设区域产权贸易中心的重要措施之一。目前,香港“专利盒”制度允许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在全球范围内注册。在“专利盒”制度生效两年后,企业需要将其专利或新的栽培植物品种权利在香港本地注册才能继续享受该税务优惠。与世界其他国家(地区)“专利盒”制度相比,香港“专利盒”制度自身特点突出,有助于其发挥更大作用。
一是覆盖的知识产权的范围比较广泛。与全球其他一些地区或国家相比,香港界定合资格知识产权收入的涵盖范围较广,例如存在于软件中的版权,部分国家和地区的“专利盒”中并未包括该项内容(如荷兰、比利时),香港“专利盒”制度将其列为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扩大了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对于植物品种权利的转让、许可等是《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等多边自贸协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内容,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专利盒”制度中不包括该项内容,香港“专利盒”制度将其列为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被认为可增强其吸引力。
二是降低了对产权注册地的要求。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专利盒”制度规定,知识产权只有在本国注册并持有时才有资格享受税收优惠。香港“专利盒”制度关于知识产权全球注册要求较为灵活,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可在全球任何地方注册,只要是源自香港的相关利润均可享受“专利盒”税务优惠,在“专利盒”制度实施两年后,才要求专利在香港注册。这为企业预留了时间,方便其进行整体布局与安排。
从8月初,与“专利盒”制度落地相关的内容成为香港特区政府投资推广署在开展推广活动时的重点内容之一。在全球化不断发展、知识产权流动越来越频繁的背景下,香港的“专利盒”制度有利于将全球知识产权的转让、特许、赔付等交易吸引至香港,带动与此相关的注册、许可、交易、估值等的发展,形成知识产权的注册集聚效应和交易活动的规模效应,为香港特区政府带来财政收入。同时,该制度为自主研发成果的在地化转化提供保障,也有利于推动香港实体经济的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