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企业在南京从事房地产开发,有的由总公司取得立项批文,有的是南京分公司取得立项批文的,应向何地税务机关申报清算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条例第十条所称的房地产所在地,是指房地产的座落地。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座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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