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伪科技”,早晚“露马脚”
据8月8日《经济日报》报道,一些“伪科技”企业为达到上市目的,通过虚增研发人员、夸大研发成果、伪造经营业绩等手段提升“含科量”。上交所在现场督导中发现,一家拟上市公司在审期间与10余名专职研发人员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将工作岗位由原合同中的生产技术员等调整为研发岗位。同时将10余名专职研发人员的部分工资、社保计入生产成本,申报前将相关薪酬调整至研发费用等。现场督导后,保荐机构主动申请撤回了该公司的上市申报。随着证券监管越来越规范,“伪科技”企业将无所遁形,最终面临信誉损失和监管处罚。事实上,一些“伪科技”企业的违规操作,还可能带来税务风险和声誉损害。
虚增研发人员
将生产人员或管理人员充当研发人员,是一些“伪科技”企业的惯用手法。
现行政策规定,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时,需要企业满足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不低于规定比例等条件。同时,对于研发人员发生的薪酬支出,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还能按一定比例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因此,虚增研发人员能让企业更容易“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进而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并减按15%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明确,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加计扣除归集范围。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
将非研发人员发生的费用归集为研发支出,将面临被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风险。因此,建议企业严格审核研发人员及其支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备足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资料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等资料,确保研发人员费用正确归集。
夸大研发成果
一些企业在明知不满足技术要求的条件下,仍然通过夸大研发成果、伪造资料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的企业甚至伙同中介机构,购买专利并让事务所出具虚假的研发费用审计报告、高新技术产品收入报告等,违规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骗取财政补贴,造成国家财政资金流失。国家出台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鼓励政策,本意是激励企业加强自主科技创新,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伪科技”企业弄虚作假获得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违背了国家政策本意,破坏了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其中,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包括: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与节能、资源与环境、先进制造与自动化等。如果企业通过夸大研发成果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很难经得起时间的检验。
科技创新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关键支撑。建议企业应坚持诚信经营,切实加强先进的自主核心技术攻关,积极研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切实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在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时,严格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准确判断企业核心技术是否在规定技术领域、是否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是否满足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等条件。在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也应加强后续跟踪管理,一旦发现不满足任一条件,应主动放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避免产生税务风险。
伪造经营业绩
伪造经营业绩并非只发生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过程中。事实上,企业开展招投标、IPO等活动时,通常会面临营业收入、现金流、净利润等指标考核,只有达到规定条件的企业,才能获取相应资格。有些企业为符合要求,铤而走险进行业绩造假,试图蒙混过关。
业绩造假行为包括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虚增销售收入是企业业绩造假的常用手段之一,而虚增收入往往涉及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例如,近期证监会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某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取得了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为了在科创板上市,2019年至2021年,该公司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形下,以虚开发票的方式虚假销售产品,并通过控制的关联方及其他公司和个人银行账户完成资金回流,虚增销售收入超8000万元,虚增利润超5100万元。对此,证监会对该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处以合计1150万元罚款。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九条规定,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或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因此,该公司除需要缴纳上述罚款外,还面临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补缴以前年度已经减免的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虚开发票涉及的处罚等风险。
清除“伪科技”“假高新”,是维护市场公平的应有之义。实践证明,“伪科技”“假高新”企业如果“带病闯关”,终究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税收优惠享受、IPO等环节“露出马脚”。对此,建议各监管部门进一步强化信息共享,打通监管“信息孤岛”,更加高效地揭开企业“科技伪装”,促使更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