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是否包括企业已转为自用的房地产建筑面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不包括企业已转为自用的房地产建筑面积。

京ICP备2023009924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201055号